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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呼吁明确土地评估中的法定评估业务

(浏览次数: 3100 发布时间:2018-11-30 )

  

    2018113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在石家庄市召开了全省地价评估工作推进会。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副处长刘学工出席会议,各市国土资源局及雄安新区主管地价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崔真凯应邀出席发言。会议通报了各地基准地价更新备案情况;部署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检查工作;听取了各地地价管理工作近况,探讨了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有关问题。

 

 

    崔真凯在发言中指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法定公示地价的主要内容,既属法定公示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则应属法定评估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而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函。

    崔真凯强调,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早在201612月答记者问时已经对土地评估中的法定业务范畴做出了解答:土地评估中的法定评估业务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三是土地利用权征收、征用、收回;四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评估、地价动态监测;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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